按照《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》标准规定,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VOC限值为900g/L,也就是说任何类型的有机溶剂型清洗剂都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规定,不能有例外。对于全部使用卤代烃复配的清洗剂,因为密度都大于1,这就是超过了标准限值,这种情况要求清洗剂提供商应使用部分密度小于1的产品进行复配,减少毒害性较强的卤代烃使用剂量,以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。
当然也可以使用标准中允许扣减的密度大于1的某种(或几种)有机溶剂进行复配,如对氯三氟甲苯、1,1,1,3,3-五氟丙烷(HFC-245fa)、1,1,1,3,3-五氟丁烷(HFC-365mfc)、1,1,1,2,2,3,4,5,5,5-十氟戊烷(HFC-4310me)、顺式1,1,1,4,4,4-六氟-2-丁烯(HFO-1336mzz-z)、反式1,3,3,3-四氟丙烯(HFO-1234ze)、1,1,2,2-四氟乙基-2,2,2-三氟乙基醚(HFE-347)、甲基九氟丁醚1,1,1,2,2,3,3,4,4-九氟-4-甲氧基丁烷(HFE-7100)、乙基九氟丁基醚(HFE-7200)这样复配的清洗剂虽然比重大于1,但是扣减后仍可以符合强制标准要求。